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一、事项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二、单位名称:保定市公安局
三、设定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3、《河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四、法定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权限:本级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
七、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八、申请条件:1、基本要求:①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③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2、特别要求:①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②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③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④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九、申报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④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明。
3、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①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
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③当年度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组织验收的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治安防范系统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4、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①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③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④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
⑤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以下资料:
①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②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以下资料:
①发布相关制度的文件;
②所列各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③所列各项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④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⑤与保安公司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专职保安守护合同的复印件,峒采企业安检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十、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向市公安局提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市公安局组织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市公安局受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通知书》;
4、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上报市公安局;
5、市公安局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委托河北省工程爆破协会从专家委员会抽调专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结束后3日内出具《爆破作业单位现场审查报告》,现场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6、受理申请的市公安局主办人员根据县级公安机关反馈意见和现场核查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并在主办人员意见栏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后,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现场审查材料逐级报治安(危爆)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并报市公安局主管局领导审定。
7、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社会公示,并向申请单位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十二、 批准证件及有效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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