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一、事项名称: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二、单位名称:保定市公安局
三、设定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
四、法定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权限:市级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
七、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
1、爆破作业项目属合法施工项目;
2、拟申请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地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
3、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九、申报材料: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下列材料:
1、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2、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3、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4、 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
5、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十、办理流程:
1、爆破作业单位向市公安局提交爆破作业项目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市公安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3、市公安局对于受理的爆破作业项目,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发放爆破作业项目实地核查通知书,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通知书发放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市公安局对于符合条件,实地核查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一、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十二、 批准证件及有效期:爆破作业项目批准时限
十三、 年检时限及时间: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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