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6号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一、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受理机关:保定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支队
二、办理条件和携带材料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三、时限和流程
1、市局经文保支队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认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2、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认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市局经文保支队审核。
3、市局经文保支队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5、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局经文保支队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6、市局经文保支队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市局经文保支队审核。
7、市局经文保支队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8、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 ,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公地址:保定市七一东路保定市公安局东院九楼
六、联系电话:0312-6773810
联系人:孙康 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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