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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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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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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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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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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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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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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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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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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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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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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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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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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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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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武器弹药存放场所等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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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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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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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七条;《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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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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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弹药的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的存放场所;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经营场所及集中存放场所;博物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备库;电力、电信、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的要害部位;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部位。以上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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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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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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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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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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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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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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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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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报公安机关备案;保卫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是否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技防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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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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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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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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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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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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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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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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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枪数量、种类、来源;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枪弹库(室)情况;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枪支、弹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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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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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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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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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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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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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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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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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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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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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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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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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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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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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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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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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出入库等台账是否规范合法,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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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年报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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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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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上报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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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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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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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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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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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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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科研、院校、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事业单位跨设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经运出地公安机关许可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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