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
执法公开目录
机构设置
人事信息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受案范围
预警防范信息
窗口单位
投诉举报渠道
律师投诉
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投诉
其他政务
行政管理公开
交 警 治 安 人 口 经文保 危 爆 出入境 禁 毒 网 安 技 防
当前位置:首页>>行政管理>>危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一、事项名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二、单位名称:保定市公安局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四、法定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权限:本级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七、审批时限:1.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2 .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

1、托运人和接收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相应放射性物品的资质或者资格;

2、承运人具有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放射性物品),承运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资格(放射性物品);

3、具有二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4、书面说明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运输时间、路线、经停地点、安全保卫措施等情况;

5、具有有效的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

6、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

九、申报材料:

1、托运人和接收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二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3、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

4、承运人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复印件,相应运输范围的专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说明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运输时间、路线、经停地点、安全保卫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6、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

7、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复印件。

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不予核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批准决定书;当次

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无年检

    十四、办理地点:保定市公安局东院危爆支队

    十五、咨询电话:0312-6773860

    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保定市公安局0312-2062110


保定市公安局
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1166号      技术维护电话:0312-3071100转20590
冀ICP备09045226号-39      网安备案号:13060202000110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