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检查
检查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法定实施主体:经文保
行使层级:市级、县级和公安派出所
第一责任层级:县级和公安派出所
检查频次:每年2次
检查标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设置情况、重要部位保护、隐患排查情况,治安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时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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