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治安、网安、科信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我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网发给你们,请市局治安、网安、科信支队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结合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参考此方案,制定本地方案。
保定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3日
保定市公安局2026年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抽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深化部门联合,进一步拓展“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模式,切实减少涉企检查频次。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巩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四)完善工作流程,实现抽查工作的闭环管理。
(五)开展督查考核,提升工作质效。
二、工作任务
(一) 夯实工作基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在省级部门清单调整完毕后,依据自身对应的上级部门、“三定”方案中的监管职责及时对涉及本部门监管事权的事项进行认领,形成本级的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本级本部门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应纳尽纳”。在省级部门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两库”的分类标注后,利用分类标签库完成对本级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类标注,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对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提升监管效能。
(二)深化联合监管。强化部门内及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长效联合抽查工作机制,确保实现“能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全面深化“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模式。以全省“一业一查”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指导,以科学合理有效联合为前提,结合自身监管实际,不断充实、细化、完善本地“一业一查”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清单,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不断扩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占比率,确保本地区今年联合抽查次数占随机抽查总次数的比例不低于70%,部门联合抽查户数占随机抽查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50%,推动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切实压减涉企检查频次,在确保监管效能的前提下不断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三)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严格按照部门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加强组织随机抽查前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抽查效果;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抽查结果及后续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未列入年度抽查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开展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调整的抽查,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及时调整并公示后方可开展。规范行政检查流程。行政检查文书填写要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准确完整。依据“河北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的“扫码入企”功能,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时亮码检查,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入企检查行为。严格闭环监管。健全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送等工作,对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 “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实现监管闭环。加强与信用监管的衔接,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增强随机抽查的震慑力,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自律意识,推动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共治格局。
(四)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以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为抓手,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针对不同的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运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开展的抽查次数占抽查总次数的比例达到100%。
(五)强化服务意识。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在抽查检查过程中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教、合规经营指导,并及时回应经营主体有关问题及诉求。大力推广非现场检查,针对相关监管领域、特定监管对象或抽查事项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网络监测、视频检查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压缩现场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认真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宣传报道力度,同时在实地检查中宣讲政策、答疑解惑,不断增强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方式的认知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常态化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培训,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人员的系统使用培训,又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特别要加大对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有序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抽查,实现抽查工作规范有序、抽查结果认定统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和推进举措,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打破惯性思维,强化大局意识,认真履职尽责,按照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主动开展工作,并做好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促进,合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强化督查检查。强化对抽查计划的落实、按时限完成结果录入、发现问题后续处理等环节的督导检查,不断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的管控,坚决克服方案制定不认真、现场检查走过场、结果录入审核把关不严等现象。积极推行随机抽查回访机制,着力提升随机抽查工作效能。同时,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规范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中“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要求开展抽查,防止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发生。
(四)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各单位检查情况要及时建档备查,具体格式附后。市局各有关部门于3月25日、6月24日、9月26日、12月26日前将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或总结报送至市局队伍管理科。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档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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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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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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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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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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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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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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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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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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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
(至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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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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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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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 X 件 X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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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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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XX检查
(20XX)X科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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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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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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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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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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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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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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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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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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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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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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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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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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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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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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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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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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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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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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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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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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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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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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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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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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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抽查结果
公示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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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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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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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行政检查审批表
(仅用于内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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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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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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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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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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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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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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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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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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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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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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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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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次,本次为第次。
(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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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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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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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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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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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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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行政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姓名:行政执法证号:
姓名:行政执法证号:
二、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三、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四、行政检查内容及方式
请提供下列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材料、物品清单:。
(二)到场配合行政检查的人员:。
(三)其他:。
五、行政检查频次
☐本次检查系☐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次,本次为第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人申请☐媒体曝光 ☐其他发起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六、权利告知
(一)如你单位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如你单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将在日内作出并告知你单位,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行政检查。
(三)你单位有权监督行政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行政检查侵犯你单位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四)其他。
行政执法主体
(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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