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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河北省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检查频次 检查标准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确定。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设情况 公安机关 市级、县级和公安派出所 县级和公安派出所
2 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每年12次 进入娱乐场所,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 公安机关 市级、县级 县级
3 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每年12次 旅馆登记“四实”制度、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访客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 市级、县级 县级
4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第六条 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每年4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公安机关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5 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每年4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设置情况、重要部位保护、隐患排查情况,治安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时处置情况 公安机关 市级、县级和公安派出所 县级和公安派出所
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安全隐患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动态管控,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开展交通安全诚信考评,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列入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中的旅游客运、公路客运、城乡公交、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使用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对其他列入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抽查和暗访检查的形式,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一)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责任;是否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并留档备查例会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资质情况:是否掌握本单位驾驶人的准驾资格、驾驶证状态、交通安全培训、审验教育、满分教育、学法减分、道路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情况;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将驾驶人信息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车辆安全状况:是否掌握本单位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检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应当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行驶记录仪)的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四)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是否对本单位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运输路线和运输过程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隐患整改通知后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依照国家和我省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公安机关 县级 县级
7 对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九条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每年度不超过2次 重点检查属地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对等级测评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检查网络运营者是否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 市级、县级 县级
8 对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每年度不超过2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网络系统底数掌握情况;网络系统定级、
备案、测评、整改落实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情况。开展实时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供应链安全管控工作情况。数据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数据安全规划制定情况;数据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 市级、县级 县级
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每年度不超过2次 主要检查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法人、负责人、安全员身份证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查看网吧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吧方位图,是否与网吧内部网络分布、电脑主机、房屋布局相符;核对机器IP分配图、外网IP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个月。 公安机关 市级、县级 县级
10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每年1次 1、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5.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是否如实网上报备出入库情况;6.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是否安全到位。 公安机关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11 对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每年度不超过2次 1.建设安装主体是否符合《条例》规定;2、是否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3、是否拍摄涉密单位信息;4是否备案以及备案信息是否真实;5、系统是否正常运行;6、是否建立系统查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以及信息调用登记等管理制度;7、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条例》规定;8、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并妥善保管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的档案资料;9、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数据采集范围是否符合《条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10、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11、是否采用完善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12、是否定期维护设备设施;13、是否采取规范内部人员查阅处理视频图像信息的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 公安机关 省级、市级、县级和公安派出所 县级和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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