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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行政执法清单总表(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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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许可事项 |
法律依据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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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普通护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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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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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往来台湾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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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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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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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一次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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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驾驶证初次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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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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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驾驶证补证/换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换证需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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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联网核查的可免交)、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凭证(联网核查的可免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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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机动车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变更部件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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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
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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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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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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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所 |
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 |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联网核查的可免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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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1、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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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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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枪支(弹药)携运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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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相关许可文件如公安部批准文件定购枪弹到货通知调拨清单②有关单位申请押送人员身份证明③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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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营业性(彩弹枪)射击场 |
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印发《枪支管理工作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
(1)《营业性射击场审批登记表》;(2)法人营业执照;(3)射击运动场四邻图、平面图;(4)申请单位枪弹管理制度及书面请示;(5)枪弹库结构图及说明;(6)枪弹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7)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的枪弹安全管理责任书;(8)省辖市级公安机关枪弹库室验收证明;(9)射击活动方式以及配置枪支种类、型号和数量说明,靶位数量、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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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Ⅰ级、Ⅱ级)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1、《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
2、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3、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4、燃放作业方案;
5、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6、举办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规定安全条件的II级焰火燃放,还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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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一)首次申请、有效期届满换发申请: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4、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变更换发申请: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2、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书面申请;
3、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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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一)首次申请: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4、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5、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 供3、4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6、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还需提供学历、 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二)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4、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5、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 供(3)、(4)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 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6、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三)变更工作单位申请换发:
1、《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4、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5、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 供3、4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 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6、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
7、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遗失申请补发、损毁影响使用申请补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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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4、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5、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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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二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1、托运人和接收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二类放射性物品辐射监测报告;
3、托运人、承运人签订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服务合同,托运人自行运输的除外;
4、承运人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复印件,相应运输范围的专用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说明放射性物品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运输时间、路线、经停地点、安全保卫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6、运输容器检验合格证书;
7、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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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公务用枪枪证 |
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支管理工作规范》
枪支行政许可。 |
(1)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2)《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二)(附件二);
(3)已传输省厅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相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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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民用枪支持枪证 |
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支管理工作规范》
枪支行政许可。 |
(1)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申请文件;
(2)《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回执)或者购置枪支的证明材料;
(3)射击运动类枪支申报材料经体育部门批准盖章;
(4)填写《民用持枪证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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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保安押运公司配枪资格审批 |
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枪支管理工作规范》
枪支行政许可。 |
(1)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申请文件;
(2)《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表二);
(3)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关于许可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的批准文件;
(4)申请公司的营业执照;
(5)押运人员身份及培训合格证明,运钞车数量及安全配置说明;
(6)与相关金融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
(7)枪弹库四邻图、平面图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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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有关说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租赁、借用活动场所协议书或者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证明。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申请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安全协议。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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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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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六)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七)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八)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