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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办理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交警办理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一、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立案标准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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