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特派员公署申请,或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
(二)在大陆,本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5、台湾上层人士或对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由国务院台办、中央统战部出具有关证明。
四、办理流程
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三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第四项申请,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台办或统战部报国务院台办或中央统战部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办理。。
五、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受理定居申请后,应当在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一)手续费:人民币 5元
(二)定居证:人民币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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