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申请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须知
一、申请材料
(一)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三)交验本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籍名簿)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当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本人出生证明。
在大陆停居留的台湾居民应当按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申请办理台胞证。
二、办理方式
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已满(含)60周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
(二)未满16周岁额,须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或代为申请;
(三)因身患疫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代办单位的代办人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以上监护人、代办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办理机关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四、办理时限
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异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200元/本。
2、一次台胞证4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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