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法律文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计算机制作。所有文书统一使用A4型纸。
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设定的栏目要逐项填写;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摘要填写的,要简明、完整、准确。
三、法律文书空白处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
四、文书编号,如“X公(治)大安许字[ ]第 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的代字;“[ ]”处填写年度;“第 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五、法律文书中所称“活动名称”栏,应当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全称;“起止时间”,应当填写到具体的时刻。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附件4)中的“申请材料目录”栏应当逐一填写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附件8)中的“公安机关参加检查单位”栏应当填写的参加检查的牵头单位和其他所有参加单位名称;“公安机关参加检查人员”栏应当填写参加检查的公安机关民警姓名,并标明公安机关总人数;“安全检查记录”栏应当填写检查的过程、内容、结论等;“整改意见”栏应当填写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的内容,没有责令整改的,填写“无”;“公安机关检查人签字”栏应当填写负责组织检查的民警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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