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
执法公开目录
机构设置
人事信息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受案范围
预警防范信息
窗口单位
投诉举报渠道
律师投诉
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投诉
其他政务
行政管理公开
交 警 治 安 人 口 经文保 危 爆 出入境 禁 毒 网 安 技 防
当前位置:首页>>警务公开>>受案范围
经侦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及立案追诉标准

 1.走私假币罪

追诉标准: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虚报注册资本罪

追诉标准: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

3)为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追诉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抽逃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追诉标准: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追诉标准: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 妨害清算罪

追诉标准: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公司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7.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追诉标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虚假破产罪

追诉标准: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追诉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追诉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1.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追诉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追诉标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追诉标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9、伪造货币罪

追诉标准: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两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两百张(枚)以上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规定中的“货币”是指人民币(普通人民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

2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

追诉标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2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连追诉。

22、持有、使用假币犯罪

追诉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人民币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3、变造货币犯罪

追诉标准: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

追诉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2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追诉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6、高利转贷犯罪

追诉标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

追诉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情形。

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追诉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追诉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在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3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追诉标准: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追诉标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追诉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追诉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追诉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追诉标准: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6、利用为公开信息交易罪

追诉标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追诉标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追诉标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9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追诉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未被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0、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追诉标准: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1、违法运用资金犯罪

追诉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2、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犯罪

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4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追诉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6、逃汇犯罪

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7、骗购外汇犯罪

追诉标准: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8、洗钱犯罪

追诉标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49、集资诈骗罪

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0、贷款诈骗罪

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1、票据诈骗罪

追诉标准: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2、金融凭证诈骗罪

追诉标准: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3、信用证诈骗罪

追诉标准: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54、信用卡诈骗罪

追诉标准: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55、有价证券诈骗罪

追诉标准: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6、保险诈骗罪

追诉标准: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57、逃税罪

追诉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税款缴纳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58、抗税罪

追诉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9、逃避追缴欠税罪

追诉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0、骗取出口退税罪

追诉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追诉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2虚开发票罪

追诉标准: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追诉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追诉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5、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追诉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8、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追诉标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69、非法出售发票罪

追诉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0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追诉标准: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持有伪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持有伪造的第1项和第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1、假冒注册商标罪

追诉标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追诉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金额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7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4、假冒专利罪

追诉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5、侵犯商业秘密罪

追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7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追诉标准:捏造并发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77、虚假广告罪

追诉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8、串通投标罪

追诉标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9、合同诈骗罪

追诉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0、非法经营

追诉标准: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贰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7、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8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追诉标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追诉标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追诉标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逃避商检罪

追诉标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

4、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5、组织、领导传销罪

追诉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于立案追诉。

86、职务侵占罪

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7、挪用资金罪

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88、挪用特定款物罪

追诉标准: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89、资助恐怖活动犯罪

追诉标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备注:经侦支队负责以下案件的侦查

(一)证券期货犯罪案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犯罪案件;

(四)资助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五)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犯罪案件;

(六)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在我市境内抓获的;

(七)上级领导交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其他类经济犯罪案件由各区县经侦部门进行侦办。


保定市公安局
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1166号      技术维护电话:0312-3071100转20590
冀ICP备09045226号-39      网安备案号:13060202000110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