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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二轮电动车未纳入当地机动车管理,无法登记上牌,驾驶员没有驾照。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即没有逆行、没有超速、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正常佩戴头盔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登记上牌,且驾驶员没有驾驶证为由判定责任,合理合法吗?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及对事故的作用判定。在车辆性能正常,驾驶员没有其他违章行为的情况下,无牌无证与事故的关联性在哪里?若以不应该上路判定为事故成因,那么越狱的犯人走在斑马线上过马路被撞有责任吗?若没有,那同为不应上路,为何责任判定不同?行人与电动车的责任判定依据不同吗?
咨询时间:
2025-07-06 |
回复单位:
交警
回复内容:
您好,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高碑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度重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1年11月23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依据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中《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但是驾驶人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并未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登记并取得号牌,并不能确定车辆属性。所以对肇事电动二轮车进行了技术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属于机动车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证实了电动二轮车驾驶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判定电动二轮车驾驶人负有责任,并无不妥。
回复时间:
2025-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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