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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对保定市公安局下一级公安机关(包括保定市辖各县、市、区公安局及交警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等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内设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须先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保定市公安局受理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下列情况依法不予受理: (一)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先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须是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须向本网站提交下列有关电子文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录入相关文字栏); (二)行政裁决文书(将您收到的要求复议的法律文书扫描、拍照后按表格要求输入); (三)申请人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期限 保定市公安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其他 本平台系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平台,只提供接受行政复议申请服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在本平台送达。 对因申请人向本网站申请行政复议而发生的通讯、上网、传真、用电等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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