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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权责清单
2026-04-01 来源: 浏览次数:3124

保定市公安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6类、143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31项

 

1 

1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2 

2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3 

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4 

4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5 

5 

保安员证核发

 

6 

6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7 

7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8 

8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9 

9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0 

10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11 

11 

机动车登记

 

12 

12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3 

1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14 

14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15 

15 

非机动车登记

 

16 

16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新增

17 

17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18 

18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19 

19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20 

20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21 

21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新增

22 

22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23 

23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24 

2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25 

25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26 

26 

普通护照签发

 

27 

27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28 

28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29 

29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30 

30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31 

31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二、行政处罚

87项

 

32 

1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33 

2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34 

3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35 

4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36 

5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37 

6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38 

7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39 

8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40 

9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41 

10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2 

11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3 

12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4 

13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45 

14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46 

15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47 

16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48 

17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49 

18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50 

19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51 

20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52 

21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53 

22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54 

23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55 

24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56 

25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57 

26 

对违反流向登记备案、治安防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行政处罚

 

58 

27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处罚

 

59 

28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60 

29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61 

3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62 

31 

剧毒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63 

32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64 

33 

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的处罚

 

65 

34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的处罚

 

66 

35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67 

36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68 

37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规行为的处罚

 

69 

38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70 

39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以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71 

40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72 

41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企业的处罚

 

73 

42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74 

43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75 

44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76 

45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77 

46 

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处罚。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78 

47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79 

48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80 

49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81 

50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82 

51 

对台湾居民来大陆,未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83 

52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84 

53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85 

54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处罚;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86 

55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87 

56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88 

57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的处罚

 

89 

58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90 

59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涉酒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91 

60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92 

61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93 

62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94 

63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95 

64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罚

 

96 

65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97 

66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98 

67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99 

68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100 

69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101 

70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102 

71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103 

72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104 

73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105 

74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106 

75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107 

76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108 

77 

对驾驶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109 

78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处罚

 

110 

79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等行为的处罚

 

111 

80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112 

81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113 

82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逾期不参加审验的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14 

83 

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115 

84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116 

85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的处罚

 

117 

86 

对保安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罚

 

118 

87 

对保安员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5项

 

119 

1 

扣留车辆

 

120 

2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21 

3 

拖移机动车

 

122 

4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123 

5 

收缴物品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给付

0项

 

 

六、行政检查

6项

 

124 

1 

对保安服务企业的检查

 

125 

2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26 

3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127 

4 

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28 

5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29 

6 

对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七、行政确认

0项

 

 

八、行政奖励

0项

 

 

九、行政裁决

0项

 

 

十、行政备案

11项

 

130 

1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131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132 

3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133 

4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134 

5 

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135 

6 

集会、游行、示威人员佩戴标志式样备案

 

136 

7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137 

8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治疗备案

 

138 

9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139 

10 

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备案

 

140 

11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备案

新增

 

十一、其他类

3项

 

141

1

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142

2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143

3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保定市公安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6类、143项)

单位:保定市公安局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保安员证核发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布,2016年1月14日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3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市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文号: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予以修订,条款号: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置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br>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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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公安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第二节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2016年1月29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第二章  第8-26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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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第一节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部委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9月12日实施)第二章  第一节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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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第一节第十条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部委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2022年5月1日实施)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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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第一节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受理责任:施工方应提供道路施工的相关审批手续、破路手续,开工令、招投标手续等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给与许可的按规定进行备案(不予许可的当面或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于许可备案的项目审批,送达审批备案文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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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依据文号:(GA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许可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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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队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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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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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市公安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条款号:附件第41项。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3.《关于〈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公治〔2006〕7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条款号:附件第41项。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3.《关于〈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公治〔2006〕7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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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8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

第十条  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二)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
     (三)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
    (五)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凭有效证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县、市公安局申领《边境通行证》。
    第十二条  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应当在出发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边境通行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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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市公安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市公安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市公安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条款号: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许可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条款号:
第十四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市公安局

1: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条款号:第二十三条;条款内容: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颁布机关:公安部实施日期:1986-12-25。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条款号:第二十四条;条款内容: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06-04-29。

3:法律法规名称:《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条款号:第十四条;条款内容: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颁布机关:公安部;实施日期:1986-12-25。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四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6条第7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7条第6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2、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第4项和第2款,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9条第1项、第3项、第4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3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2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法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流向登记备案、治安防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行政处罚

市公安局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力防范、实体防范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书面通报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08—13发布2018—11—01实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处罚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处罚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剧毒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处罚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剧毒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六款规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的处罚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的处罚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规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以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处罚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企业的处罚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十七条规定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三条规定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处罚
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3000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二十八条规定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来大陆,未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处罚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九条规定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条规定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货运机动车超载、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载的经处罚不改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违规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交通肇事逃逸,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驾驶拼装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驾驶拼装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1.查获责任: 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驾驶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处罚

市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4、告知责任:在做出撤销行政许可之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等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市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市公安局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逾期不参加审验的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逾期不参加审验的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逾期不参加审验的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1.查获责任: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                    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依法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对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受理责任: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2、调查责任: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办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1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3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4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罚

市公安局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5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强制

扣留车辆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第95条第1款;第92条第3款;第96条;第98条第1款;《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50条;第44条;第45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25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第34条。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撤离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扣留车辆而未扣留车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扣留车辆的;
3、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20 

行政强制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1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29条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报废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而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
3、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21 

行政强制

拖移机动车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31条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拖移机动车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拖移的机动车而未拖移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拖移的;
3、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22 

行政强制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5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33条

1、告知责任:当场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强制拆除、清除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酒精、毒品测试、检验而未实施测试、检验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酒精、毒品测试、检验的;

3、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23 

行政强制

收缴物品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97条、第1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3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5条第3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9条第3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5号令)第35条、36条、37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8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78条第3款;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收缴物品而未实施收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收缴物品的;

3、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124 

行政检查

对保安服务企业的检查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br>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6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保安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企业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等各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组织与制度、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和登记标识、验证销售、账户交易、流向登记、安全运输等事项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爆破作业单位整改完成后,组织爆破作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检查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查

市公安局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持有相关许可证件情况;

(二)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制度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其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隐患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机制和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08—13发布2018—11—01实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整改完成后,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检查

对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整改完成后,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检查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整改完成后,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检查

对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整改完成后,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备案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4项。

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依据文号: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14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备案或者不予受理备案决定,并进行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做出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备案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备案或者不予受理备案决定,并进行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做出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备案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备案或者不予受理备案决定,并进行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做出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备案

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市公安局

1、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2、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二款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3、2007年,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备案或者不予受理备案决定,并进行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做出备案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备案

集会、游行、示威人员佩戴标志式样备案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备案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备案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治疗备案

市公安局

《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机关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按照《戒毒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送达的所外就医证明,并附卷留存。

《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

(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38 

行政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全文;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道路运输企业聘用驾驶人备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各类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规定进行备案(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4、事后管理责任:将道路运输企业聘用驾驶人相关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一百零三条: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备案

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备案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原建设部、原交通部、原文化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 

行政备案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备案

市公安局

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其他类

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第五十九条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1、受理责任: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下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2、调查责任: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决定责任:本级法制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责任:将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送达被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级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本级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5、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其他类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其他类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5项。

《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

:〔2019〕—6,条款号:附件第3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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