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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保定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的答复
2019-12-26 来源: 浏览次数:5125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保公提案〔2019〕第43

                                            

 

 

对政协保定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157号提案的答复

 

焦建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车让人”交通秩序的建议意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口密集区域、商业区、医院附近安装红绿灯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目前,市区范围内上述位置均已按照规定安装了提示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国标《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规定,设置路段人行横道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路段交通流量条件。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一是路段机动车和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表中所规定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路段机动车和行人高峰小时流量

路段双向车道数

(条)

路段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PCU/h

行人高峰小时流量

(人次/h

3

600

460

750

390

1050

300

3

750

500

900

440

1250

320

 

二是路段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和行人平均小时流量超过表中所规定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路段任意连续8h机动车和行人小时流量

路段双向车道数

(条)

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PCU/h

任意连续8h的行人平均小时流量

(人次/h

3

520

45

270

90

3

670

45

370

90

(二)路段交通事故条件。路段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1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路段;

23年内平均每年发生1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段。

经过统计和现场勘查测算,市区内施划路段人行横道线的位置不满足上述条件,不宜设置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

二、关于安装人行横道警示标志问题

市区范围内施划路段人行横道线的位置均已安装了人行横道提示标志,并在两侧规定距离设置了路面减速标识。

三、关于提高遵纪守法安全意识问题

为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针对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

(一)为争取广大市民的支持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发布了《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广泛告知市民自觉遵守和配合实施《通告》,从自身做起,自觉告别交通陋习,争做文明有礼保定人,共创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在市区重点路口安排足够警力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广泛发动交通志愿者参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活动,协助民警纠正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劝导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路口交通秩序。

(三)严格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乱穿马路、不各行其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采取三种处罚方式进行处理:一是民警扣留有效证件、非机动车,开具处罚凭证,待违法者缴纳罚款后,返还扣留的有效证件、非机动车;二是对拒不接受处罚的,暂时扣留非机动车,当事人协助民警对行人、非机动车进行30分钟管理;三是对拒不接受处罚的,暂时扣留非机动车,当事人接受抄写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处理。

 

 

2019518

 

 

 

 

 

领导签发:李鹏

联系人及电话:张萌 3029705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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