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1-000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支队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10个工作日加1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2-0000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事业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3-0000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单位或个人 | 30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4-0000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5-0000 | 普通护照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 中国公民 | 10个工作日 | 护照首次120元补换发120元加注一次20元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6-0000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 中国公民 | 首次7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3个工作日,法定加急5个工作日。自助再次申请1个工作日。 | 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短期(不超一年)多次有效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160/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240元/件。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7-000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 内地居民 | 首次申领7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3个工作日。法定加急5个工作日 | 8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证,多次有效80元/件。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8-0000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 台湾居民 | 5个工作日 | 200元/证,一次有效40元/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09-0000 |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外国人 | 7个工作日 | 非对等国家:零次签证160元/人,一次签证168元/人,二次签证252元/人,半年多次签证420元/人,一年多次(含以上)签证672元/人,签证延期160元/人。对等国家按对等国家收费。计价格【2003】392号 冀公境传发【2011】358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0-0000 |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外国人 | 7个工作日 | 停留证件160/人。计价格【2003】392号、冀公境传发【2011】358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1-0000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外国人 | 15个工作日 | 不满一年400元/人,一年(含一年)至三年内800元/人,三年(含三年)至五年内1000元/人,每增加一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200元/人次,变更200元/次。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2-0000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 港澳台居民 | | 台湾居民定居证收费标准为每证8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3-0000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 中国公民 | 15日 | 一次有效每证15元,多次每证80元。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4-0000 |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 外国人 | | 50元。公通字【1996】89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5-0000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支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河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冀公治[2012]194号)第二章第五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录1)及下列材料”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河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冀公治[2012]194号)第二章第五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录1)及下列材料” |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6-0000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支队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2 申请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7-0000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管理支队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三条部委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3〕669号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8-0000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第二节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2016年1月29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第二章 第8-26条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 | 1日 | 495元 冀价行费字[1997]第120号冀价行费[2008]第39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19-0000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第一节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部委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9月12日实施)第二章 第一节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 机动车所有人 | 2日 | 汽车120元 挂车7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60元 摩托车55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08]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0-0000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 | 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最近以来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个人 | 一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1-0000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机动车所有人 | 1日 | 一张5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08]2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2-0000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巡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企业 | 3-5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3-000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所有人 | 1日 | 免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4-0000 | 保安培训许可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和个人 | 15日 | 免费 | 初审转省厅审批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5-0000 |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个人 | | 理论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次35元,体能测试收费标准每人次40元。冀价行费[2017]104号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6-0000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 企业和个人 | 7日 | 免费 |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7-0000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和个人 |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 | 免费 | 初审转省公安厅审批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8-0000 | 民用枪支持枪及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免费 | 初审转省公安厅审批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29-0000 | 非机动车登记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申请人 | 法定时限 | 无 | 未实施 |
行政许可 | 11130600000446264G-XK-030-000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保定市公安 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 申请人 | 法定时限 | 无 | 未实施 |
行政处罚 | 11130600000446264G-CF-001-0000 | 非现场处罚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道路交通违法者 | 当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行政处罚 | 11130600000446264G-CF-002-0000 |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的处罚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局交警支队法制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 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 | 自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或实施行政处罚后及时办理 | 无 | |
行政监督 | 11130600000446264G-JD-001-0000 |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监督检查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三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3、《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
行政监督 | 11130600000446264G-JD-002-0000 | 对交通管理类 驾驶人管理的监督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第二节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 2012年8月21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机动车驾驶人 | 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1日) | 10元/本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冀价行费[2004]60号、冀财综[2014]10号 | |
校车驾驶人管理(5日) | |
不收费 |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无) | 65元/人次 冀价行费字[2007]16号、冀价行费字[2010]11号 |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和审验(无 | 24分以下105元;满24分315元/人次 冀价行费字[2001]31号、冀价行费[2008]39号、冀价行费字[2010]11号 |
行政监督 | 11130600000446264G-JD-003-0000 | 对交通管理类 机动车管理的监督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章 第一节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部委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9月12日实施)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机动车所有人 | 机动车变更登记(1日) | 15/本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冀价行费[2004]60号、冀财综[2014]10号 | |
机动车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业务(1日) | 100/50/35/副 15/本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冀价行费[2004]60号、冀财综[2014]10号 |
机动车注销登记(1日) | 无 |
机动车抵押登记(1日) | 70/次 发改价格[2013]37号 |
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1日;辖区外3日) | 100/50/副 15/本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冀价行费[2004]60号、冀财综[2014]10号 |
机动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1日) | 5/张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冀价行费[2004]60号、冀财综[2014]10号 |
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无) | 无 |
机动车校车标牌核发业务(3日) | 无 |
其他类 | 11130600000446264G-QT-001-0000 | 保安服务跨区域备案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社会 | 15日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1130600000446264G-QT-002-0000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 互联网服务单位(ISP、ICP)、固定IP地址的互联网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1130600000446264G-QT-003-0000 |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定级备案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 1、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六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2、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二款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3、2007年,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5、2018年《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51号令) |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 无 | 不收费 | |
其他类 | 11130600000446264G-QT-004-0000 | 驾驶人审验教育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 B1以上 驾驶人 | 3小时以上 | 免费 | |
其他类 | 11130600000446264G-QT-005-0000 | 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培训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 记满12分 驾驶人 | 7个工作日 | 免费 | |
其他类 | 11130600000446264G-QT-006-0000 | 机动车辆通行证审发 | 保定市公安局 | 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2条 | 企业和个人 | 当日 | 免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