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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尚未到期,房主却把房屋租给了他人?真相竟是这样……
2021-11-03 来源: 浏览次数:8665

日前,郭女士来到高碑店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报警称:今年6月份,自己在团结路派出所辖区租了一处平房,合同签了半年,在住了三个月的时候,房主把房子租住给了别人,并且剩余房租也未退还给自己,二人多次沟通,目前房主已不接电话。

涉及房屋租赁问题,社区民警孙孟秋首先告诉郭女士,此种情况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帮助郭女士备案,建议郭女士凭借租房合同到法院起诉房主。但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化解二人矛盾,本着“坚持人民至上”、“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孙孟秋联系到了房主,在和房主沟通后,发现房主的做法事出有因。

原来,郭女士当初以打算租住23年为由,和房主签了半年的合同。合同尚未到期时,郭女士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租住,又担心房主不退还剩余房租费用,未经房主同意,便将房屋转租信息提供给了房屋中介。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房主碰见了带人看房的郭女士,这才做出了将房屋回收再次出租的决定。

在与民警的沟通过程中,房主对郭女士的行为表示十分不满,称郭女士违约在先,且郭女士在租房期间的水费、燃气费等生活费用也尚未结算,并表示不接受公安调解,让郭女士到法院起诉。

眼看矛盾再次激化,为缓和双方的情绪,在接下来的时间内,孙孟秋对二人进行分别调解:郭女士违反房屋租赁合同,并打算私自将房屋进行二次转租,违反了《民法典》规定;房主在得知郭女士的转租行为后,可以凭借双方租赁合同到法院起诉,但房主却在没有同郭女士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将房屋租住给了他人,行为也欠妥。在民警将近二十多天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郭女士结清之前租住时产生的各种费用,房主也将剩余房费退还郭女士,双方不再互相追究。

至此,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在民警的努力下终于化解。

 

《民法典》课堂: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房东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基于所有权可以直接要求次承租人(即第三方租客)搬离,如果次承租人认为自己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则由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警提醒:

广大租客们租房时,在看清租房合同的具体规定的同时,也一定要看清楚房屋来源,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遇到“二房东”,生出不必要的事端哦~

张波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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