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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保定清苑区一村民因偷盗天然气被行政拘留
2021-12-07 来源: 浏览次数:13966

    现如今,天然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已经走进千家万户。然而总有人为了一己私利动歪心思,不顾他人安危,通过私接管道、私改计量仪表等行为偷盗燃气,这种破坏燃气设施进行偷盗气的行为,极易引发各类燃气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严厉打击偷盗气, 齐心协力保安全。近日,清苑区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打击偷盗气获新案例!

    案例回顾
    据悉,某能源公司安检人员在入户安检时,发现位于清苑区的一村民家中存在人为破坏天然气表的偷盗气行为,后经检查,该村民在燃气表上用电钻打了一个孔,属人为破坏,致使天然气用量走表减少。

    工作人员报警后石桥派出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侦办此案。经询问,该村民对自己盗窃天然气的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天然气公司被盗气情况说明、作案工具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该村民行政拘留十日。
    私接私改、盗用燃气,
    违法!危险!

    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气,都是违法行为。

    通过私接管道、私改计量仪表等行为偷盗燃气,这样的做法如同给自家安装了一枚“不定时炸弹”,极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巨大。同时破坏了原有设备的密闭性和自然通风条件,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燃气泄漏或因通风不足,导致室内缺氧,引起人员烟气中毒甚至发生爆炸危险。

    对于偷盗气行为,
    零容忍,严打击!
    民警提醒

    你了解吗?偷盗气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盗气者由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盗气者的行为同时也构成民事侵权,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
    2、通过民事途径去处理偷盗气案件,核心在于追回气费损失。

    行政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57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盗用燃气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条例

49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刑法盗窃罪
(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6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燃气合同过程中,故意改变用气类别、性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罪处罚。

刑法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燃气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窃使用燃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382条贪污罪(5000;最高死刑)或271条职务侵占罪(6万;最高15年)处罚。
刑法382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271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传授犯罪方法罪向燃气使用人传授偷盗气方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罚(最高无期 )。
刑法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
1条: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118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11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119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条: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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