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二手车流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外省转入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凡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均可办理转入业务。对于其他类型车辆及省内流通的二手车仍执行原二手车流通政策。 一、适用车型 1、省外转入的小微型非营运二手车; 2、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 二、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车管所,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均可办理外省转入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业务(含进口车和国产车)。 重点提示: 1、档案已经实现电子化网上转递,无需提取车辆纸质档案;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在转出地、转入地均可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小微型非营运车辆,只能到转出地开具交易发票; 4、所有车辆需要在二手车交易发票开具地办理车辆查验业务。 附: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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