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警方剪影 通知公告 古城警讯 执法公开 政务服务 信息公开 电话查询 站内检索
  欢迎您访问保定市公安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保定市公安局、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提示
2022-12-09 来源: 浏览次数:3418

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的;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的;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的;

(六)有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影响通行安全的;

(八)违反规定抛洒物品、垃圾的;

(九)违反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保定市公安局主办      保定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地址:保定市东风中路1166号      技术维护电话:0312-3071100转20590
冀ICP备09045226号-39      网安备案号:13060202000110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6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