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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责任清单
2023-08-16 来源: 浏览次数:1005

公安局责任清单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交通管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对本级交通管理相关工作及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及(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对本市及(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交通安全治理机制。是否坚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协调职能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会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制机制。是否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媒体监督责任体系。

(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有否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确保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最大限度把警力、车辆、装备投向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是否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三项违法处罚率”。

(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是否落实市、县两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是否加强客运、货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车辆检验率以及人员档案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审验率符合规定标准。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标牌核发、驾驶资格审批职责。加强农村道路以及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协调文明办、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六)交通管理科技应用。是否坚持信息主导、科技应用,加快推进指挥调度系统、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系统、单警科技装备系统、社会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预警预防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三)赴各(市)县实地调研、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市交警支队每年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至各(市)县,年终根据各(市)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市局每年确定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排名办法,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年底根据工作成效,对本市所属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予以排名。

(三)日常工作督查。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市)县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局对道路交通安全指标未达标(市)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市)县,由市局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当地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处分。

 

治安管理类

市级治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市本级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重大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对市级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对县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治安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治安管理职权即从事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的治安管理部门及民警。    本制度所称的治安管理及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组织下级部门自查、互查、抽查和省级部门暗访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在行使属地治安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有关执法建议或者撤销通知按照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下级公安机关接到上级有关执法建议或撤销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报告整改或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具体行使治安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检查监督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对责任民警予禁闭;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以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十)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十二)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安防建设工程是否存在未经公安机关审批提前建设情况;是否存在安防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市局抽查和各基层公安机关检查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防设施存在的违规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问题,市局进行核实确认,最终由当地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 监督检查处理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所属公安监管场所执法及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所属地公安监管场所管理事项职权,即:对市级及各县(市)看守所、拘留所民警执法执纪及日常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称的监管场所行政执法及安全管理活动,包括:依法收押、管理、教育被监管人员,保障其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执行对被监管人员的刑事、行政处罚及监管场所安全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管场所警力配备是否达到公安部标准,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监管场所基础设施是否安全牢固,技防装备配备是否齐全,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三)是否严格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否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对被监管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五)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及要求是否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到监管场所实地检查;

(二)利用监管系统远程监控进行网上视频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查看监管场所基础设施是否安牢固,装备配备是否齐全,运行是否良好;

(二)现场询问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三)查看监所执法及日常管理档案记录是否齐全,执法、管理工作是否规范,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是否落实;

(四)监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监督检查程序

每月对所属公安监管场所实地检查一次,24小时对所属公安监管进行远程监控视频巡查,对发现问题进行详实记录,并通报该监管场所,督促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本单位无检查处理职权,对发现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交由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或纪检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全市公安网安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落实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对下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2.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市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市级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下监督检查内容: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本级列管的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市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市级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下监督检查措施:

⑴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检查,核查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⑵日常工作中发现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⑶定期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网站安全漏洞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⑷通过案事件倒查各地监管对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通报并督促责任地网安部门立即整改。

2.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现市级有关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下监督检查程序:

⑴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⑵及时通报涉嫌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各地依法查处;

⑶认真核查各地查处情况。

2.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⑴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⑵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⑶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下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⑴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市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⑵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及其联络员;

⑶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⑷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组织、指导、开展互联网违法信息巡查处置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对辖区内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巡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 10%/年。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对市内网站进行人工巡查,发现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督促属地网安部门及时处置;

2.不定期对重点网站进行抽查,发现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督促属地网安部门及时处置;

3.通过信息系统工具对市内网站进行巡查,发现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督促属地网安部门及时处置。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2.及时通报各地辖区网站内未处置的违法信息,督促各地及时处置;

3.核查各地处置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在辖区网站违法信息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联络员,由联络员向主管领导汇报;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对违法信息的鉴别、对违法信息所在网站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论;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论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通过日常工作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2.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3.通过现场实地检查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4.通过案事件倒查发现各地在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地网安部门,并要求立即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专人负责,并确定各地联络员;

2.及时通报问题不足,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整改;

3.认真核查各地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

2.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地网安部门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经逐级报批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对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出入境管理属于中央事权,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委托或授权下,承担相应的出入境管理业务。省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标准,规范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各类出入境申请,查处辖区内重大出入境违法行为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受理各类出入境申请,查处各类出入境违法行为和出入境基础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刑事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刑事诉讼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执法监督检查采取电话回访、窗口联查、走访当事人和抽查案卷、群众测评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组织开展执日常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处理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的;

(八)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过错引起国家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值班备勤及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等的监督检查

 

一、110接处警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110报警服务台和接处警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接警速度;

2.接警态度;

3.出警速度;

4.处警态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110接处警自动回访系统回访报警群众;

2.通过人工电话回访报警群众;

3.适时组织模拟报警抽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员和110处警民警违反《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出示警官证;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处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机关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保定市公安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定》,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将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倒查、核查等方式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对通过有关途径获得的重大紧急信息,及时要求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倒查,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要求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责令其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局指挥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倒查、核查。

2. 市局指挥中心可以查阅相关单位重大紧急信息流转情况,在核查、倒查重大紧急信息时,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局指挥中心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并改正;

2.通报批评;

3.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4.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三、值班备勤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机关值班备勤领导和民警。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

2.值班备勤职责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视频对话抽查;

2.通过电话抽查;

3.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值班备勤领导和民警违反值班备勤工作规定,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记录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警告或通报批评;

3.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执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级公安机关直属执法部门、县级公安机关该年度的执法工作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法质量考评包括实时考评、个案考评和专项考评工作三项内容,考评实行百分制。

实时考评对分县局在日常案件审核指导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打分。该项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总分权重的30%

个案考评是省、市级公安机关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案件、启动个案监督的案件、媒体曝光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的个案考评,各级政法委开展的案件抽查检查情况也作为个案考评的内容。该项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总分权重的30%

专项考评是省、市级公安机关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专项执法工作的考评。主要包括:1、年终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的抽取案件、案卷的考评情况,该项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总分权重的20%2执法六必录暨可视化监督管理系统建设、规范使用办案区四个一律专项检查、刑事案件三统一工作机制落实、治理执法突出问题、执法公开工作等本年度法制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该项分值占年度执法质量总分权重的20%。市局将本年度对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已开展的专项执法考评的得分列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的计分项,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时不再重新进行专项考评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市局制定《保定市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执法质量考评委员会,组织推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抽调专人组成考评小组,通过网上阅卷、实地考评等步骤,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考评。

1、集中阅卷考评

市局考评委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从各县级公安机关网上办理的各类案件中随机抽取案件,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小组集中进行网上阅卷。市局执法质量考评办公室人员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后分数。考评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由市考评委员会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请示省厅解决。

2、实地考评

对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基层所队等办案区建设情况、刑事案件三统一工作机制以及执法公开等工作的推进情况,由市局组织一次拉网式专项考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了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市局执法质量考评办公室将对阅卷考评情况和实地考评情况进行汇总,逐单位建立档案,并通报全市考评工作的整体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实施过程、存在执法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公示考评结果。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局执法质量考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市局执法质量考评办公室要认真听取被考评单位的陈述和辩解,重大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由市局考评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按照省厅推进法治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不力的单位一律不得被评定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单位。对省厅季度执法质量考评、网上办案和网上执法公开考核落后的县级公安机关不能评为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单位。对有重大执法问题,符合一票否决条件的单位坚决一票否决,真正做到标准统一,赏罚分明。

(九)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等的监督检查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许可(备案)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期限规范情况。

5.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采用抽查方式开展工作的,抽查面不超过 2%/年。

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通过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4.通过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

5.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个及易制毒化学品;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按类别对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2.市、县两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开展年度企业等级评定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信息系统检查;

2.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信息系统查阅各地企业等级评定情况;

2.实地检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3.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达到安全监管标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知检查;

2.实施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记录、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条例》规定要求的;

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企业评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对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单位的年检考评情况实行动态评审,确定该企业单位升级或降级。

 

(十)对全市监管场所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所保障情况。警力配备是否达到公安部最低配备标准,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监控、囚车、电网、通信、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装备能否正常使用,被监管人员给养费和基本医疗是否按标准落实。

(二)监所勤务运行情况。是否做到所领导24小时在所带班、巡视监控等勤务是否按公安部、省厅要求进行、民警直接管理监室是否落实、女性及未成年人是否实行集中关押、专押专管,民警是否坚守岗位并认真开展工作。

(三)监所安全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出入监区、过渡管理、安全检查、放风管理、重点人员管控、生产劳动管理、被监管人员一日生活、被监管人员双人安全轮值、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入所健康检查、每日巡诊、定期消毒、药品管理等制度,监内有无“牢头狱霸”行为。

(四)监所规范执法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收押、提讯、押解、会见、送物、出所等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械具、禁闭室是否规范,械具和禁闭使用的对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被监管人员财物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高价销售商品、自费加餐等问题。

(五)监所教育感化情况。是否制定教育感化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入所教育、集体教育、个别教育、社会帮教、心理矫治、出所教育等规定。

(六)监所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采取突击检查、通知检查、蹲点检查、分片包干等方式到各公安监管场所开展检查指导。

(二)网上巡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依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公安监所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监控指挥系统等实战平台,对各公安监管场所执法管理和基础设施情况进行网上抽查和视频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日常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各公安监管场所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针对公安监管场所发生事故、重大事件或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调查处理;针对某方面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三)开展有关活动。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部署有关主题活动,推动工作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网上巡查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监内管理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向有关公安机关、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和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

六、监督检查处理

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监管场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危及监管安全和执法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因客观条件制约的,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要求。

(一)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场所的业务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深入调研论证后报告或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予以解决。

(二)检查结果作为监所安全预警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的依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执法问题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或屡次不落实整改的,影响监所安全和严格执法的,有关监所列为后进所予以挂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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